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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八号提案》更广泛意义的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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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一直想好好说说,好好理一理思路的话题,这部纪录片也让我了解了更多的细节,可以来讨论讨论了。首先说明,这是开放性的讨论,我有一些疑惑和问题,下面一些话题并不涉及对错,甚至道义啊正义啊什么的,所以如果有不同的想法请不要上纲上线。我不是社会学专业,个人的理解纯粹出于有限的知识面,肯定不是全面的,在任何节点上有纰漏请大家指正并讨论。
  
  先表明个人立场,八号提案伪宪案以及最近美国最高院的裁决绝对是民权在某个方面的胜利,从某个角度来说是社会和思想的进步,我完全支持结婚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个议题,另一方面,我依然觉得无论是处在什么立场,什么社区,争取的都应该是更广泛意义的民权,平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但是不是必须在婚姻这个问题上面转来转值得探讨。
  
  这里先区别我个人理解的概念,婚姻和婚姻制度在我看来需要分开定义。婚姻更多是一个文化宗教和传统意义上的概念,我相信不同文化宗教背景和传统下对婚姻的理解会有一些区别。婚姻可以是爱情的升华,可以是家庭的开始,可以是联姻的方式,可以是生活的契约,是人类繁衍的基础。婚姻制度是人类发展到现在在普遍意义上确定的以父权社会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基本单位的组成形式,就是说我们默认社会基本单位是家庭,而家庭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在这里我觉得婚姻本身是每个人的个人选择,也完全支持人人都有结婚的权利,但是我对婚姻制度表示质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不是非要用婚姻来构成表示质疑。
  
  八号提案的伪宪庭审里,反对八号提案的人士所提出的观点是,婚姻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性恋结婚也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必经过程,让这种人与人的关系稳定化对社会是有利无害的,对在同性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更是没有任何不好的影响。我的问题是如果婚姻的意义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只要婚姻关系中的各方是处在稳定关系中,家庭理论上和谐美满,孩子也幸福成长,这就是应该被支持的婚姻关系,那如果有人要求三人婚姻呢,又如何看待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如果同性恋结婚权利是基本权利,这些更小少数人群的基本权利又如何定义。有人要说了,这些关系不稳定,对社会有害。两个人的关系是稳定的,三个人就一定不稳定了吗,四个人呢,五个人呢?界限在哪里?我们在高调宣称爱的胜利的时候,如何能妄断这些更少数人群就一定没有爱了呢,就一定不稳定了呢?这其实跟支持八号提案的人意见有点相似的,他们认为婚姻就是一男一女,他们认为那是最稳定的关系。那我们在强调婚姻可以适用男男,女女的同时,有人想过婚姻可以适用三人吗或其他更加“匪夷所思”的少数关系吗?他们应该有结婚这个基本权利吗?说到这里,婚姻到底是什么呢?是不是可以回过头再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呢。
  
  再议婚姻制度,说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关系其实更多得是在为父权社会的婚姻制度服务。同性婚姻关系是对父权社会的一种冲击,其实冲击这种婚姻制度的还有很多。父权社会的婚姻制度应该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毕经过程,但是现代社会我们还必须以这种制度为家庭或者社会的基本单位吗?比如单身,比如同居,比如所谓的开放式婚姻关系,甚至比如上面提到的三人或更少数一点的关系形式。同样是公民,这些婚姻关系外的存在在公民权利义务层面有没有受到歧视呢?为什么某些权利义务必须是已婚人士才可以享有呢?人人都有结婚的权利,那有没有不结婚的权利呢,对婚姻没有向往的人群就不可以享受那部分公民权利了吗?他们就永远游离在社会基本单位外,永远算不上家庭了吗。
  
  来说说更加现实或者说我身处的社会~~~天朝的情况吧。上面说的多数是理论上的,每个文化宗教和法律制度下的情况都有很大的区别,我没有办法一一揣测。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经历了灿烂的文明,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取其精华其糟粕”得继承了一些传统(大家都懂的哦)。那婚姻对我们意味着什么?我是学法律的,就我个人的文化背景和专业背景让我觉得婚姻是国家赋予的法律上的一种地位,就现实意义来说,是生活的伴侣,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我们有一句大家都懂的话,婚姻绝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家人的事情。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婚姻以门当户对为前提,以房子车子为条件,以一场哗众取宠的“婚礼”为开始,以父母长辈家族的面子为己任,以能收回多少红包为算计,甚至以生一个孩子为最终目的。我这里绝对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这的确是我们身处的现实。这样的婚姻定义和现实让我从来没有向往过婚姻本身,我要的只是法律赋予合法夫妻的地位和权利,这其实就是对婚姻制度的妥协,或者说我被婚姻制度绑架了。天朝对非婚人事的歧视太多了,有多少人是被逼着结婚的?为什么单身生孩子要罚款,我也只生一个不行吗,跟计划生育政策到底有多大的冲突?公积金只有夫妻关系才能一起用,如果两个同居关系的人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一起买房子,为什么就不能在各自产权下用自己的公积金呢?上海的房产限购令里有一条,非上海户籍的单身人士不能买普通住宅,虽然这是非常时期的一条政策,但大家看看,这就是得对非婚人士赤裸裸的歧视和胁迫。如果我们的文化要求我们必须接受如上所述婚姻附带的那些有的没的,那我真的不愿意结婚,说得直白一点,自己找罪受啊,但是不结婚又意味着在很多方面的实际问题上被歧视和限制,这是作为公民应该得到的待遇吗?
  
  综上所述来了,无论不一样的文化背景对婚姻的定义是什么,我支持结婚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甚至支持更少数人群要求结婚的权利。这样支持的前提也是,每个人也有“不结婚”的权利,不结婚的选择同样不该受到歧视,民权运动就一定要从结婚开始吗?我们在结婚这个问题上这样大费周章,那非婚人事的基本权利又如何保证呢,更少数人群的结婚要求如何考虑,算不算伪宪呢?
  
作者画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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