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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中国司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践中凸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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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反应是我国现代司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描绘的大体是二十一世纪的头几年。[ 电影中所出现的鸡头寨,鸡肚寨和鸡尾寨,均位于我国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附近。宁蒗以小凉山区为主体,县城在大兴镇,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地区。鸡头寨位于翠玉乡、红旗乡和红桥乡一带,是父系摩梭人和普米人聚集区。鸡肚寨在永宁乡泸沽湖坝区,是母系摩梭人的集聚区。在其他地区则是以彝族为主体,汉、傈僳等多民族的融合区,可推测鸡尾寨在永宁乡偏西或以北。]宁蒗县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文明和文化传统,社会发育程度参差不齐。
   电影中前两个案件是在普米族人中发生的:一在于案件中出现了明确的妯娌关系,摩梭人中有情侣关系而无婚姻关系,更无妯娌关系;二是普米人的服饰特点是好穿羊皮坎肩。根据电影的情节描述,中间两个案件是在母系摩梭人地区发生的;最后的几个案件则是在彝族区发生的。因此,老冯等一行人是从大兴镇出发,自南而北(大致图示中橘红色箭头)先后途径了普米族区、摩梭人区(母系)和彝族区。在他们一路行程中,出现了一连串的现代司法与原始民俗传统的对撞。
  一.乡土司法:当今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生态
   三个不同的少数民族代表着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三种不同的政治生态现象。
   普米族有极强的封建传统。1936年前普米人处于高压迫的封建领主制度之下。在1936年反抗土司之后到1949间建国前处于无法治、无法制的状态。即便建国之后,共和国法律的推广也极为有限。长期的人身压迫使这个民族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的传统。新获得的自由与权利却让他们在生活的纠葛中不知所措。[ 汉族相比于普米族,大体上,它法律意识传统的来源有三种:一是古代刑、法的典籍和制度;二是儒家的礼制教化和其他门教的思想;三是近代民主运动中的法制新思想。]对于普米一类的民族,历史上唯有剥削和服从,即便刑罚也是随心所欲的,没有将心比心,甚至常见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都难以在这里确立。即便今天普米人民当家做主了,也是一窝乱。
   电影中出现的摩梭人是母系一支,很具有原始社会的特点和遗风。这种民族的社会特点有两个:宗教与社会生活的结合、氏族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以原始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 电影中的宗教为东巴教,原始巫教的一种。],是整个民族团结一起的支柱。宗教的规章典则约束着人民的行为。从心理特征上来说,这是人的崇拜和敬畏而非人的理性和信服。家族中的家长制是氏族安定和谐的纽带,年长祖母为氏族生活的指挥者,甚至出现了氏族内的私法。宗教和氏族这两把锁为摩梭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此外,在这种较为安定的氛围下,很多传统习俗被保留了下来,如婚俗为走婚制等。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传统习俗。彝族的发展也是长期稳定的。饮食上好酒贵羊,婚俗上男方要备马,携礼物迎新娘、泼酒迎亲等。彝族是一个发展较为完善的群体。长期的奴隶制使得他们对身份地位看得极重,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法官(老冯在姚葛眼中是国家的代表)送的猪比一台彩电要有面子。自奴隶制废除后,彝族的自治尝试了多种方式,如早在50年代就成立政务委员会等等。但由此出现的问题就如电影中所说的“霸权民主主义”。自治下的“村民公约”等与现代司法相抵触。传统遗留下来的离婚财产分配等制度习惯使案件的解决更加复杂。
  二.情理之中:消灭还是调和?
   少数民族人民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汉族群体几千年的法制历程。现代司法是以汉文化为主体,吸收借鉴西方法律的成果:刑法、民法等制定已经脱离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根基。少数,这一劣势使得“主流”对他们难以顾及甚至不管不顾。被中原民族能够接纳的法律文化能被少数民族接受么?现代司法的推广是不是在毁灭着文化的多样性?
   法律的推广是有必要的。对于没有司法实践甚至完整的政治体制的社会,必须由法律来及时补救。在第一个村寨是最能体现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司法传统使得民族内部矛盾不断激化。安定和谐却是他们所期盼的。谁来当调解员?自然是法院的法官和法律。老爷子连着三句喊着“摔得好”,与其说是他对问题解决后的痛快,不如说是他对“法”这个中间人的呼唤。
   但对于已经有基本私法和制度的民族,如摩梭等,却出现了这样的难题。民族是安定和谐的,人民乐于这样的体制。面对官法的来势汹汹,要不要打破他们的宁静,取缔这样独特的民族文化呢?传统的民俗礼习(如走婚)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么?道德是法律之母,少数民族的道德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之母。难以接受的不是乱认父母,而是自下而上地消灭一个民族的道德观。没有的可以补,冲突的可以调和,但是一概抹杀、一律消灭才是真正违背着法律的精神。
  三.马背上的法庭:给我们民族特色的法律
   现在的事实是现代与原始正在对撞。可原始不一定是落后。
   同汉民族一样,民族的进步不是从背弃根本开始的。将心比心,“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方法也可用在少数民族之中。国家在今天的立法中于很大程度上却是做到了尊重民族文化,但我们能不能更开放一些?比如:民族内的法律自治能不能用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法规来解决,能不能在民族间不同种人的冲突时再由官法来裁决?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多多考虑少数民族的政治生态情况?先进确实会逐渐取代落后,但在无所谓的先进时[ 如,彝族离婚的财产分配方式没有好处么?],能不能宽容一些?
   法院不是土司衙门。在少数民族中所进行的司法实践,推广的应是司法的精神而不是司法的形式。法院是一天就可以成立的,但人民的法律思想和境界却是难以一下提高的。崇礼、法制等传统给汉族打下来了好的基底,少数民族却没有。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法律要更加注重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本质的理解。否则,法庭上的哭闹会不绝于耳,“霸权主义民主”会屡屡出现。
   马这种动物很具有民族特色。我想,即便法庭再是权威——在宁蒗,在云南,在少数群体中,法律的实践,也要骑在马背上。不骑在马背上,要不马会被偷走,要不会让牵马人扭伤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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